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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
條之修正,爰原定之「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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