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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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16 條
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給假休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刪除「國民政府」字樣,並參考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將文字酌予以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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