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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18 條
凡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休息日及休假期內,工資照給;如工人
不願特別休假者,應加給該假期內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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