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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19 條
關於軍用、公用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停止工人之休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為配合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正官署為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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