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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0 條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
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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