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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2 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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