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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8 條
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
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為配合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正官署為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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