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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50 條
工廠會議之職務如左:
一、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二、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關係並調解其糾紛。
三、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之實行。
四、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辦法。
五、改進廠中安全與衛生之設備。
六、建議工廠或工場之改良。
七、籌劃工人福利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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