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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66 條
除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工廠得終止契約:
一、學徒反抗正當之教導者。
二、學徒有偷竊行為屢戒不悛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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