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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71 條
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參酌目前社會情況,原有罰金已難收警戒之效,故修訂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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