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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8 條
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
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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