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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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