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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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