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2 條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
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