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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5 條
工廠遇有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傷病者,應即延請醫師或送醫院診治;死亡者
,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其親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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