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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第 7 條
勞工保險
一  凡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
    輪派定時到工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廿五條之
    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二  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
    輪派定時到工者,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三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
    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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