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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第 8 條
安全衛生
一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其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
    全時工作之勞工相同。
二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事前考慮體能健康予以適當分配
    其工作,並針對工作特性辦理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
    育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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