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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調整,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
    且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規定,規範辦理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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