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
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
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機關組織改制,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本基金之監督由勞動部負責,有關臺
    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之委託契約應送請勞動部備查,爰第二項酌作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