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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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本基金得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明確規
    範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規定,爰第一項序文刪除國外文字俾將國
    內部分納入規範,並將本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之基本原則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交換契約等其他
    金融工具,為免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縮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
    基金避險交易之運用工具,為符合基金避險需要,爰酌作文字修正並遞移至第一
    項第三款,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遞移至同項第二款。
五、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本基金之監督由勞動部負責,至
    基金投資運用管理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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