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單位除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外,并應檢 具左列書表分送主管機關核辦。 (一) 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 基金結算會計表。 (三) 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稽徵機關准予核備時,亦應將副本抄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