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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營利事業單位除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外,并應檢
具左列書表分送主管機關核辦。
 (一) 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 基金結算會計表。
 (三) 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稽徵機關准予核備時,亦應將副本抄送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