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曾除由業務執行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資方指派之 委員及勞方選出之委員組成之。代表勞方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二。委員及主任委員均以二年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之,以一次為限 ,但改選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