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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職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申請設立,應由原事業單位將左列各項報主管機
關核備:
 (一) 申請文件。
 (二)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規章。
 (三) 委員名冊。
 (四) 職工退休辦法。
 (五) 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之方式。
 (六) 基金提撥一覽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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