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依照六十八年元月十九日公布所得稅法 (以下稱修正後所得 稅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提撥職工退 休基金者,其在六十七年度前依照六十六年元月卅日修正公布所得稅 法 (以下稱修正前所得稅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可暫保留在帳上,或於六十八年度按退休金準備餘額一次提撥現金轉 存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