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營利事業依照修正後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者,只能就提列職 工退休準備,或提撥退休基金,兩者選用一種,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 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營利事業如選用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則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內提列,在此一限 度內,每年提列標準不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