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補充規定 (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2
二  營利事業依照修正後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者,只能就提列職
    工退休準備,或提撥退休基金,兩者選用一種,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
    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營利事業如選用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則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內提列,在此一限
    度內,每年提列標準不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