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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補充規定 (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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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職工退休金或離職金,若該職工未具所
    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免稅身分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退休金或離職金時應予扣繳;其扣繳義務人為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
    會主任委員,受託金融機構不得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