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3
三、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依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
    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格業者
    所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辦理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本會設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審
    小組由本會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勞、資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且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評
    審小組並負責評審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
    助辦理。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