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 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二年以上。 (二)該機構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規模應有最近二年平均在新台 幣十億元以上,其累計收益率在同類型共同基金排名中位數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