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4
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
    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二年以上。
(二)該機構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規模應有最近二年平均在新台
      幣十億元以上,其累計收益率在同類型共同基金排名中位數以上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