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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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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委託報酬
    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會同財政部指定之。
    前項委託報酬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
    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委託報酬、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撥付之級距計算標準,由監
    理會定之。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
    額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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