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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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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機構委託經營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監理會所定之衡量
    標準或監理會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
    定之情事者,監理會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委託額度二
    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
    前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準由
    監理會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監理會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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