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託機構委託經營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監理會所定之衡量 標準或監理會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 定之情事者,監理會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委託額度二 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 前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準由 監理會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監理會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