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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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條文中「社會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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