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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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