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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第 6 條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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