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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12 條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專款運用計畫,由工會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轉本會審議。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員工福利情形,依前項規定程序
,核轉本會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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