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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5 條
管理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派小組委員一人代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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