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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6 條
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與港口之相關程度分配
    之。
三、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各港口收益狀況分配之。
四、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區別分配之。
有關各工會之基本數及其加權數之計算公式,由管理小組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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