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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第 7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
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