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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輔助措施 (民國 8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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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會銜發布「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第
      八款「辦理失業者輔助事項之支出。」
 (二) 就業安定基金歲出計畫「促進國民就業」-「二  辦理勞工失業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