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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輔助措施 (民國 8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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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其他:
   (一)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措施之適用對象,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補助項目
        申請,不得重複。
   (二)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付輔助金,喪失給付資格外,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申領失業輔助金並從事以工代賑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
        工保險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