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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輔助措施 (民國 8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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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機關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 訂定本項措施。
      2 核配輔助人數及金額。
      3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
      4 製印表件。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協調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1 了解失業勞工之問題與動態。
      2 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四) 省 (市) 就業服務機構
      1 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2 受理申請及審核,必要時親訪調查之。
      3 安排臨時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