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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輔助措施 (民國 8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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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給付標準:
    失業勞工每人每日參考基本工資日給工資標準發給輔助金新台幣六○
    ○元;每月最高給付二十五日,最長給付四個月。如給付期間已就業
    或拒絕所提供之臨時工作者,應停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