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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輔助措施 (民國 8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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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1 失業輔助申請書 (含切結書) 一份。
      2 證明文件
        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應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離職前
        一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備妥上述書件後,須親自提出申請。
 (三) 凡符合本措施規定之申請人,可逕洽工作場所所在地之省市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含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站)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各項文件提出申請,受理單位按提出申請先後次序審核之,至額滿
      為止,再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勞工行政單位分派臨時性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