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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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