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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經費,確實執行,有違背法令
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主管機關應予追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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