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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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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輔導設置之勞工服務中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勞工行政單位,備有固
    定服務場所,一線以上諮詢服務電話及專職或兼職督導人員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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