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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
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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