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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6 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
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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