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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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七十六年八月一日成立,原內政部主管之勞工保險業務自是日
改為該會主管,應修正本條文。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
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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