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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7 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
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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