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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9 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
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
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
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一  第一項增列「其超過部分」五字,以資明確。另於條末增加「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一句。                                                            
二  配合前條取消減額給付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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